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申请人:邱伯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迪梅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邱伯山的银行存款713940元。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1)湘1382财保17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9月1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邱伯山的银行存款713940元; 二、将申请人吴迪梅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房产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达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卢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