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商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闽0426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王商书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21年5月10日以罪犯王商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王商书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屇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商书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1年2月累积考核分3198.5分,获得表扬4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商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商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