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5甲。
负责人:周清东,行长。
被执行人:安承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鞍山市银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经济开发区DH-2011-186号。
法定代表人:安承涛,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被告安承涛、鞍山市银河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