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祥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冷祥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 被告:河南瑞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茶店市场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58787942J。 法定代表人:王淼,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肖祥贵与被告冷祥伟、河南瑞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肖祥贵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祥贵以被告冷祥伟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祥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肖祥贵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管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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