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美丽,女,****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内蒙古鸿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贺敏,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赵玉贵(又名赵晓燕),女,****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美丽与被告贺敏、赵玉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原告孙美丽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美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美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美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