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赵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王道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系被告赵恒的配偶)。

审理经过

原告王乐诉被告赵恒、王道云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王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退返合伙资金320000元;2、分配合伙期间利益200000元;3、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由赵恒、张光连、熊德全、王乐、何秀琳五人共同投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世纪华联超市。王道忠、熊德全、王乐三人以每股270000元每人两股,每人共计投资540000元,何秀琳一股270000元。二被告系夫妻,被告说自己投资810000元,实际二被告未投资,可查记账凭证。2016年底股东提议让被告清算投资的支出与收入,被告方在没有清算出结果告知股东赚钱,后不了了之。2017年年初被告在未经股东同意私自退还何秀琳投资270000元。后原、被告发生冲突后协商,被告退回原告投资款540000元。从2017年至2018年被告多次向原告讨要,最终被告欠原告320000元,被告方拒绝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被告赵恒、王道云的户籍地虽然在河南省商城县,但是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提交有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证明、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合同履行地也不在商城县。故商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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