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林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兴安镇西环路水印城市花园4-1-101。
法定代表人:熊世猛,经理。
被执行人:黎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桂林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黎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25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黎浩应向申请执行人桂林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和代缴费用910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417.5元,申请执行费128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桂林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黎浩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0325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侣松
审判员 宾艳芳
审判员 饶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