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兰香,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克良,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仇鹏,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尹家渠北街120号附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9278730422。 负责人:张笑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靖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兰香诉被告仇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王兰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兰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兰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元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