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巴州一州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库尔勒市阿瓦提乡哈拉亚尕奇村四组1-3。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东,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鑫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五宫。
法定代表人:李平江,该厂厂长。
审理经过
原告巴州一州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巴州一州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巴州一州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疆鑫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州一州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2,276元,由原告巴州一州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