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盛达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东兴洲村。
法定代表人:邵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书伟,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政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27街坊70门4号。
法定代表人:管昌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曾祥政,****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王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全,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云,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盛达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政泰商贸有限公司、曾祥政、王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武汉盛达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盛达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盛达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353元,减半收取3867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盛达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