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仙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某某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德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魏仙宝与某某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本案已将移送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鄂122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强 审判员 张建国 审判员 易新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