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城信用社。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市区大庆路中段180号

被执行人:付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李献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付晓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付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刘相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范美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赵春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赵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侯少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城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铭、李献华、付晓荣、付磊、刘相鸣、范美玉、赵春山、赵桂英、侯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902民初3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付铭、李献华、付晓荣、付磊、刘相鸣、范美玉、赵春山、赵桂英、侯少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城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案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经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付铭名下有权证号为2011-12245房产,本案于2021年4月15日予以查封,封期限三年。该房产有抵押,抵押权人为马超,本案系轮侯查封(第十六封),无权处置。2021年3月25日查封被执行付铭名下2016汤阴县预登记不动产证明第0000610号房产。经不动产中心和现场调查,该房产尚未完工,本案无法处置。

2、经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侯少波名下有权证号为2014-11576、2014-11646房产,2014-11576号房产抵押权人为工商银行,首封为农村信用社,本院为第六轮侯查封,无处置权。2014-11646号房产抵押权人为工商银行,首封为农村信用社,本案为第六轮侯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3、经濮阳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付铭名下有车牌号为豫J×××××号、豫J×××××号、豫J×××××号、豫J×××××号、豫J×××××号、豫J×××××号、豫J×××××号、豫J×××××号车辆,本案于2021年4月15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现车辆未能扣押到,且本案属第十四轮侯查封,本案无法处置。

4.经濮阳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付磊名下有车牌号为豫J×××××的车辆,本案于2021年4月15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现车辆未能扣押到,且本案属第四轮侯查封,本案无法处置。

5、经濮阳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李献华名下有车牌号为豫J×××××号、豫J×××××号的车辆,本案于2021年4月15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现车辆未能扣押到,且本案对豫J×××××号车辆属第十二轮侯查封,对豫J×××××号车辆属第十二轮侯查封,本案无法处置。

6、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李献华(身份证号:4109011966××××××××)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单号为P320000007668522的保单、被执行人赵桂英(身份证号:4109011965××××××××)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号为:P3200000028278136的保单,本案于2021年5月7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7、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2021年5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付铭、李献华、范美玉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保险现金价值。

8、2021年5月10日,将李献华名下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现金价值(保单编号为:420081804497713、420081805558807、420081805832982、420081805558790)予以扣划,范美玉(身份证号:4109011965××××××××)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编号为ZHZ041EL02P1924的保单予以扣划,扣划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2021年5月10日,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将被执行人李献华(身份证号:4109011966××××××××)名下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现金价值(保单编号为:P320000007668522)予以扣划,扣划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被执行人保险现金价值共扣划34922.59元。扣除执行费423元,剩余34499.59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9、2021年5月1日,从被执行人付磊、赵桂英、范美玉、付晓荣、赵春山、刘相鸣银行账户共计扣划1941.83元,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1891.8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扣划。

答辩情况

10、查明被执行人赵桂英名下深市A股市场证券简称TCL科技持有数量为700股,现已冻结,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11、查明被执行人付磊作为投保人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保险,保险受益人并非付磊,且无现金价值;查明被执行人付磊在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有保险,该保险均无现金价值,暂无法处置。

三、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悬赏公告。

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36391.4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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