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某某,住调兵山市。 被告:王某某,住调兵山市。 被告:某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住昌图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某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8月20日,原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蒋某某撤诉处理。 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郝艳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锋 书 记 员 贾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