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4103254165793003,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龚新喜,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任平均,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陈根谦,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嵩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9)豫0325民初636红啊民事判决书判决,于2019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任平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平均被告向原告支付7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任平均在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章支行的账户6201存款1001.63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徐建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世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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