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龚某胜,男,1960年5月出生,瑶族,住所地广西贵港市平南县。
被执行人:韦某宏,男,1981年11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龚某胜与被执行人韦某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2019)桂1227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数额待定);(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420元。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双方本着诚恳、友好解决问题、案结事了观点出发,充分进行协商,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同意从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1万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还清债务为止;
二、因被执行人偿还能力有限,案款待巴马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诉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所得赔偿款一次性赔偿,具体数额以双方结算为准;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所有银行冻结;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现同意法院将本案终结执行;五、案件执行费74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若被执行人逾期不付清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227执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