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骆驼场村第六小组。
负责人:马刚平,该小组组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骆驼场村第七小组。
负责人:袁永昌,系该小组组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羽洁,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骆驼场村第六小组、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骆驼场村第七小组因与被上诉人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骆驼场村第八小组共有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1)陕0881民初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骆驼场村第六小组、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骆驼场村第七小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神木市人民法院(2021)陕0881民初343号民事裁定,由神木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土地已经神木市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第八村民小组认为涉案土地是其自己所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民诉案由规定的“共有权确认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上诉人请求确认案涉土地共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上诉人所持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审判长 苏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