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王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与被告王晓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艳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艳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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