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功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文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理人:赵梅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被执行人文立明母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功兵与被执行人文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01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功兵同意被执行人文立明长期履行,并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申请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功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702执恢28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