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柘城县康乐街。

被告:邵贝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邵元乡邵元村四组*号。

被告:何玉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邵元乡邵元村四组*号。

审理经过

原告乔鹏与被告邵贝贝、何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鹏、被告邵贝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玉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乔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邵贝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何玉丽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邵贝贝向原告乔鹏借款7000元,被告邵贝贝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同时被告邵贝贝的母亲被告何玉丽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之后,原告乔鹏多次向被告邵贝贝、何玉丽催要偿还借款,但其以种种借口推脱不予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二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依法偿还借款。被告借钱不还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也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依法、依约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邵贝贝辩称,7000元借款属实。2021年7月19日晚上打过借条之后我也没还过。

被告何玉丽未答辩。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邵贝贝因生意周转向原告乔鹏借款70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邵贝贝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为证。原告乔鹏要求被告偿还7000元的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原告乔鹏自愿放弃了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乔鹏要求被告何玉丽承担担保责任,由于原、被告未在借条上约定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何玉丽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邵贝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乔鹏借款7000元;

二、被告何玉丽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乔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邵贝贝、何玉丽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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