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农发种子商店,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楼房村二组。 投资人:李胜全,该商店经理。 被执行人:李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农发种子商店与被执行人李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桂英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45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桂英的银行存款1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桂英名下车牌号辽F×××××豪爵牌摩托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