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汉族,2004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系申请执行人刘某1父亲。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98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512民初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其名下无证券数据,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

2021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签署息诉罢访笔录后,本院为其申报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0元。2021年2月8日,本院工作人员根据(2021)桂0512执3号搜查令,对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某某村委会被执行人李某某的住宅进行了搜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搜查,发现李某某户(户主:李乃金)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尚有75358.25元的义务未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工作需要的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李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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