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市场路*-*号。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明珠香榭尔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尚开军,总经理。
案由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执行依据:连区劳人仲案字(2020〕第11-1号仲裁裁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越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明珠香榭尔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7日作出连区劳人仲案字(2020〕第11-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申请人市明珠香榭尔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孙越支付赔偿金10800元。二、对申请人孙越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连云港市明珠香榭尔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明珠香榭尔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等信息,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另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连云港市明珠香榭尔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存在转移财产行为,本院已对相关线索进行了核查,目前暂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对于申请执行人反映的其他线索本院将继续进行调查。本院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其法定代表人尚开军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苏0703执3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