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兴安岭运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东雪苑23#一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胡XX,男,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兴安岭运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大兴安岭运博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以胡XX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兴安岭运博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大兴安岭运博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25.00元(大兴安岭运博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大兴安岭运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