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朝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执行人:肖传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朝阳与被执行人肖传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案款60800元及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计算)。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该案的执行中实施了如下行为:1、2021年5月6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2、分别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信息(冻结张小山银行账户到期日为2022年5月6日),反馈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5月27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2021年5月27日,向醴陵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信息;5、2021年8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调查其财产状况,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未在户籍地居住,未能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31日,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2021年8月3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31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60800元(未计算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60800元(未计算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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