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红年,男,****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34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文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行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红年与被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红年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年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红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红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