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军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现住平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葛军慧与被告吴补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葛军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判令被告依法支付房屋租赁费438000元。事实与理由:从2016年5月31日起,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平定县冠山镇东大街中慧大厦三层设立广告公司,每年租金45000元。截止2021年6月底,租金为225000元,从2016年2月19日起,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平定县冠山镇东大街中慧大厦二层设立山西亿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每年租金为40000元。截止2021年6月18日,租金为213000元,两项租金共计438000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退拖不予给付。因此,特向平定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判令被告依法支付租金共计43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对被告不明确的,应驳回起诉。本院依据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及联系电话依法进行送达,但未能送达到被告吴补明,且原告一直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葛军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0元退还原告葛军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