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益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育才路**广西师范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88638813M。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劲松,广西淳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邹海芸,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益勤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海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广西益勤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益勤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均同意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广西益勤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益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毅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方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