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毛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浙江省诸暨市,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姚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毛某与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毛某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