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稻城老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稻城县金珠镇科隆.金珠佳苑4幢1楼3.4。
法定代表人:彭龙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登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蒲吉权,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丹巴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稻城老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蒲吉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稻城老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稻城老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其支付了7000元,双方和解矛盾已化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稻城老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稻城老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