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郁奎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天峻县新源镇人,现住该县。

被执行人:天峻县集中供热供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3710561187C,住所地青海省天峻县城市管理局3楼。

法定代表人:吴贤双。

审理经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郁奎亮与被执行人天峻县集中供热供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2823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天峻县集中供热供水公司未按调解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19日被执行人天峻县集中供热供水公司自动履行30000元案款,剩余案款于2021年8月18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823执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南夸尖参

审判员仁青拉

审判员多杰拉旦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才让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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