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o.914501227997143459。

法定代表人黄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永京,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陆鸣,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被申请人朱雄书。

被申请人何元凤。

审理经过

申请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朱雄书、何元凤向其贷款50000元未还,且被申请人朱雄书、何元凤出现家庭重大变故,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元凤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马信用社的存款50000元(户名:何元凤,账号62×××44)及被申请人朱雄书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马信用社的存款50000元(户名:朱雄书,账号:62×××72)进行冻结。申请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陆鸣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桂A×××××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何元凤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马信用社的存款50000元(户名:何元凤,账号62×××44);

二、冻结被申请人朱雄书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马信用社的存款50000元(户名:朱雄书,账号:62×××72);

三、查封担保人陆鸣名下的桂A×××××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冻结期间,上述存款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支取、转账、扣划或实施其他损害财产权利的行为。查封期间,上述车辆仍由其所有人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解除查封、转让、抵押、出租、赠予、毁损或者实施其他改变财产权利的行为。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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