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朱丹,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三里桥村*组李家庄*号*室。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8808290610。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丹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38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罚金刑未履行,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事庭移送执行,我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朱丹缴纳罚金3000元。
执行过程中,1.我院向被执行人朱丹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朱丹缴纳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朱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朱丹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朱丹在银行无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登记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朱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朱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鄂038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中朱丹缴纳罚金3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朱丹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江 涛
审判员 潘如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