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宾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振兴南路寅吾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446901397。
法定代表人:罗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洪宣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宜宾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红洪宣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宜宾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宣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宾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原告宜宾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