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仙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60号老三届首座20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9630627XY。

法定代表人:郭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阿龙,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越,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达成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健康西路西延线北侧、西平街以西14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575500751L。

法定代表人:钮运波,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仙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达成麻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仙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河北达成麻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仙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河北达成麻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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