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张春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金雪梅与张春霞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春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春霞银行存款人民币87131.56元[其中支付投资款83900元、利息暂计920.37元(以83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5月1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76.19元(以83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5月1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186元、案件受理费94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马晋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