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正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蒙山路139号。
被告:王铭健,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孟凡卜,女,****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蒙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正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铭健、孟凡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正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告王铭建名下的鲁Q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王铭建名下的鲁Q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山东正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