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县韩店镇经坊村×××。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荣区古店镇北榆涧×××。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交通银行6222621420001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世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解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