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山西省石楼县人,现住石楼县。 被告:王×,河南省汤阴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负责人: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与被告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任×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任×又于2021年8月10日以其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计574元,由原告任×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爱红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