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林亚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上述当事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2012)琼中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亚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春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2)琼中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03880元。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亚吉名下银行账户有往来交易信息,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亚吉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05338元(含执行费1458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兴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正华 书 记 员 王春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