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凤农商银行),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 法定代表人:刘武,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康宁,丹凤农商银行风险管理部干事。 被申请人:何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申请人:佐改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丹凤农商银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金明、佐改琴的银行账户资金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丹凤农商银行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何金明、佐改琴的银行账户资金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丹凤农商银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瑞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