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株洲市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石砚村新建组。
法定代表人:黄晓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联芳,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东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市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东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株洲市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市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