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会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华,五大连池市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文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审理经过 原告赵会芬与被告张文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会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华、被告张文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赵会芬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张文信返还赵会芬21.8亩土地,赵会芬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并由张文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赵会芬与张文信系岳母和女婿关系。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前,赵会芬与丈夫徐宏一同随张文信及女儿徐晓梅生活。二轮土地承包时,五大连池市民委员会将张文信夫妻和赵会芬夫妻及张文信长子张学文(2014年去世)作为一个家庭单位,共同承包耕地54.50亩。之前徐宏在所分土地周边开荒了十
余亩耕地,一并由张文信及徐宏经营管理。2000年及2003年,徐宏及徐晓梅先后去世,赵会芬一直随张文信生活,所有土地由张文信经营管理。2020年5月,张文信又找了老伴,赵会芬年迈多病,生活自理困难,继续在张文信家生活多有不便,2021年1月初,经与三个子女沟通,便来到长子徐铁华家生活,要求徐铁华照顾赵会芬生活起居,直至养老送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张文信将赵会芬及丈夫徐宏分得的土地21.8亩返还给赵会芬,由赵会芬对其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保障赵会芬生活等支出。徐宏开荒地,继续由张文信经营管理。被告辩称 张文信辩称,张文信对赵会芬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等同于家庭成员,赵会芬及其丈夫徐宏与张文信一起共同生活,徐宏于2003年去世后,赵会芬仍然与张文信共同生活,直至赵会芬到其长子徐铁华处生活,赵会芬与张文信共同生活了四十五年,直至其女儿徐晓梅即张文信的妻子于2000年去世,这时张文信作为丧偶女婿,仍然对赵会芬履行赡养义务直至202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张文信与赵会芬儿女具有同等的地位,对岳母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赵会芬的其他儿女在此期间没有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张文信因赡养老人而导致负债累累,四十多年来承担了数额不菲的赡养费用,付出了心血及精力,而赵会芬在离开后即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公序良俗,以怨报德。另外,赵会芬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赵会芬要求返还其与丈夫的土地21.8亩,而按照赵会芬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未体现张文信是包括赵会芬在内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方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以及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承包土地经营权只属于农户家庭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赵会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理解错误,赵会芬与张文信是同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的共同以家庭形成的农户,对54.50亩土地共同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同一农户内的家庭成员要求返还共同共同承包土地,与法律规定相矛盾。张文信是基于家庭成员承包经营土地,而不是侵权,何况徐宏去世后,其土地在没有收回的情况下,作为同一经营权的家庭成员,有权出卖流转使用,赵会芬要求返还其与丈夫的土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按经营权证中本案赵会芬等人均土地为9.08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驳回赵会芬的诉讼请求。
赵会芬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1.土地使用确权证一份(复印件),证明赵会芬与徐宏分得的土地为21.8亩土地包括在54.50亩之内,因为54.50亩土地是五个人的平均每人10.9亩。张文信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朱**树质证认为,因为提供的是复印件,无法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来源,如果证据真实能够体现张文信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而没有详细记载每个人的亩数,张文信作为承包方代表说明该确权证上登记的每个家庭成员对54.50亩土地都拥有共同的承包经营权。
2.土地台账一份(复印件),证实赵会芬的土地在张文信土地台账中,其中包括开荒地。张文信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朱**树质证认为,首先赵会芬要说明证据来源,因按照证据举证规则,该台账应加盖村委会公章。其次该证据能够证明
在张文信名下登记的土地为66亩,与赵会芬所述其中包括赵会芬与徐宏的土地无法证实,证明不了待证事实,该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查明 经本院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认为,赵会芬提交的证据1、证据2能够证实以张文信为户主的所有家庭成员应分土地的亩数及坐落位置,与案涉事实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因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所要证实的问题,且所述的所要证明的问题与实际不符,故对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赵会芬与张文信原系岳母和女婿关系。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前,赵会芬与丈夫徐宏随张文信及女儿徐晓梅一同生活。二轮土地承包时,五大连池市民委员会以张文信为户主,共同承包土地54.50亩,家庭成员包含赵会芬、徐宏、徐晓梅及张学文(张文信长子)作为一个家庭单位,现徐宏、徐晓梅、张学文已去世,该承包土地始终由张文信经营管理。徐晓梅过世后,赵会芬一直与张文信共同生活。2021年1月初,赵会芬到其长子徐铁华家生活,赵会芬与徐宏应分得的21.2亩土地由张文信经营管理。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土地用于保障农户的基本生活需要。本案中,所涉农户家庭成员中,徐宏、徐晓梅、张学文已去世,土地经营权证中确权的土地仅由赵会芬、张文信享有,赵会芬请求确认其享有赵会芬及其丈夫徐宏分得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张文信对赵会芬生活照顾多年,且张文信在2021年对赵会芬及徐宏的土地已管理耕种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赵会芬与徐宏分得的土地21.2亩由张文信经营管理,该21.2亩土地以后在承包经营期限内赵会芬享有承包经营权。
关于赵会芬诉称的要求对21.8亩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因该请求的土地亩数与实际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赵会芬要求对其与徐宏分得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五、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从2022年1月1日始原告赵会芬对以被告张文信为户主承包的五大连池市民委员会54.50亩承包土地中享有21.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会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蒲新宇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