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巴合提古丽再尼力,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玛迪娜托拉克,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福海县解特阿热勒镇博塔莫英村村委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法定代表人:哈那提卖开西,系该村村长。
被告:李朝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巴合提古丽再尼力与被告福海县解特阿热勒镇博塔莫英村村委会、李朝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巴合提古丽再尼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巴合提古丽再尼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巴合提古丽再尼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绕先 买买提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阿依登 阿哈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