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南留柱,男,1971年5月17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刑诉[202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留柱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南留柱酒后驾驶北京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为×××)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团忠路与京台高速路口西侧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南留柱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7.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南留柱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南留柱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南留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南留柱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南留柱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南留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南留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