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金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威,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平,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858284972P。
法定代表人:文弢。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金如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裁定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向申请人刘金如先予支付医疗费用1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金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先行支付100000元给申请人刘金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