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库尔班·依明尼牙孜,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莎车县。
被执行人:袁胜业,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现住麦盖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库尔班·依明尼牙孜与被执行人袁胜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袁胜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袁胜业向申请执行人库尔班·依明尼牙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92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管理、证券、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袁胜业的财产状况,查悉被执行人袁胜业银行、互联网银行(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账户余额不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库尔班·依明尼牙孜告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袁胜业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袁胜业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