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俊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告:冯时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俊华与被告冯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俊华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华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俊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