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延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申请执行人:赵建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执行人:刘立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延明、赵建兰与刘立林劳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立林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杨延明、赵建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立林价值9093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