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解除保全申请人:曾梦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强,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焘,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梁巍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吴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学,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肖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曾梦红诉被申请人梁巍然、吴东、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湘1302民初358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吴东名下的湘A6××××小型轿车、xxxxxx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在中国建设银行涟源支行6217××××3871的账户予以冻结。 2021年7月19日,申请人曾梦红向本院申请自愿解除本案查封的被申请人吴东名下资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梦红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东名下的湘A6××××小型轿车的查封、xxxxx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在中国建设银行涟源支行6217××××3871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乐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肖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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