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则伯,女,****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个体,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金阿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个体,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则伯与被执行人金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27400元,被执行人金阿红已向申请执行人黄则伯支付执行款20000元,剩余执行款2074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801执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豫奎 审判员  吕 剑 审判员  王维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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